立法院院會今天(10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明訂各地方法院應該設立專庭處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金融機構如果將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應比照協商條件處理債權。
為了讓債清條例更符合現況,立法院院會10日三讀通過「債清條例修正案」,規定各地方法院必須設立專庭、專股處理消費者債清事件,提高審理品質。國民黨立委徐中雄說:『(原音)我們發覺所謂的更生人,他們通過的比例過低,原因是因為有很多法官並不具備債清條例專業,對有些債權人有偏見,所以我們有專業法庭或專股協助這些需要債清條例服務的好朋友。』
如果民眾的債務被金融機構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但協商條件已經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就必須依協商條件辦理債務;修法也溯及既往。徐中雄說:『(原音)另外我們還有一個重點,就是把資產管理公司的債務列入協商對象,我們很多銀行右手把債務拿給左手的資產管理公司,因為這樣的狀況,讓很多債務人無法繼續協商,所以我們把他們銀行拍賣給資產管理公司的部分納入協商裡面。』
此外,民眾如果同時在多家金融機構有欠款,可以書面請求積欠最多款項的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以方便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