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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債務人跑路不能先追保人
中央社/台北二十六日電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替人作保購車、購屋等,如果債務人「跑路」,銀行還是要先向債務人追債,不能先向保人追債。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的民法第七四六條、七五三條之一、七五三條之二修正草案,其中,現行第 七四六條條文規定,替人作保的保證人可以拋棄「先訴抗辯權」,欠債的人若「跑路」,債主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討債。  
何謂「先訴抗辯權」?這是民法第 七四五條保障保證人的條文,意思是指債主在還沒向欠債的人強制執行財產而無效果前,保證人根據先訴抗辯權,可以拒絕債主直接來討債。  
不過,實務上,民眾向銀行貸款或向業者購車購屋,坊間定型化契約常載明「立約人願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僅如此,就算沒有放棄先訴抗辯權,依現行法令,只要債主「跑路」,保證人也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賴士葆認為現行法令規定對保證人權益影響甚鉅,應刪除民法中可自行拋棄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改為「先訴抗辯權」不得放棄。但法務部表示,即使擁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還是可以將保證人列為連帶保證人,負起連帶責任。  
因此,經協商,委員會同意刪除「跑路條款」,未來保證人不會因為債務人「跑路」,而在債權人未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就被債主追討債務。   2010/04/26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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