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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年底已經結束的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確實造福許許多多的卡債族,但因為有許多限制條件和金額,造成許多迫切需要但不符合協商條件的人滿滿都是。例如:負債小於月薪25倍的人、雖負債金額低但確實無還款能力的人,都無法進入協商門檻,但這些人可能真的已經無力負擔債務。

尤其令債務人垢病的是在協商成功後還會在其信用資訊上加以註記,讓許多有心還款之創業者和公司行號負責人裹足不前,深怕因為信用註記而蒙受重大傷害。且各大債權銀行所提供的協商條件,大部份沒有依照債務人的生活條件和還款能力去制定。例如我曾遇到某位客戶的狀況是,客戶月薪3萬但銀行協商後確要求客戶協商後需要繳付3萬元。這樣的情況比比皆是,雖然客戶的利率條件以及調整後所需繳付的月付金已經有明顯改善,但確沒辦法真正解決債務人問題,只是將債務人問題再往後拖延。

協商毀諾趨增的原因

金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儘管一月份卡債協商的繳款率仍有93%,但長期來看,卡債協商的平均繳款率則是略降至80%以上,而整體銀行逾放比已經連續兩個月走揚,應與卡債協商毀諾比率增加有關。
從我處理的案件來看,政府雖然有提供兩個月「喘息期」,但假若債務人一遇到轉換工作的空窗期或不幸發生意外事故時,兩個月的「喘息期」不見得是足夠的!更何況現在台灣的經濟不景氣,工作也不是一時之間就能找到,一遇到喘息期限截止時,債務人一次要繳的費用,又是三個月的款項,如此一來更提高債務人毀諾的機會。或者有些債務人只要忘記繳款就會被視為「毀諾」,利率也將因此回復至原來的高利率,這點必須非常注意!


協商毀諾後,怎麼辦?

姑且不論這個協商機制是否完美,但有一個事實是不容抹滅的,就是利息已經比協商前大幅降低了。或許有人不盡滿意,但節省利息支出,卻是不爭的事實。但假若你真的協商「毀諾」了,那麼提供給您幾個解決債務的方法作為參考:

  1. 個別協商:跟銀行協商新的還款條件,但會因各家銀行的不同,其所給的利率和還款期限都有所不同。雖然銀行也真的這麼沒人性,但實上銀行在協商上仍有一些限制並不是通通有獎。大部份的銀行是可談的,是要還款計畫銀行覺得合理就會接受,畢竟銀行要的是錢。
  2. 破產:雖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之事,但仍須量力為出,謹慎恆量本身之能,才不致負債之問題如雪球越滾越大。
依照我國現行唯一的「債務清理法」(破產法)向法院聲申請破產,待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破產,至程序後終結後,依法將負債予以負責無須償還,並且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藉此,重新復甦個人之經濟狀況,重新累積個人之財富,並試想,如果你都繳款正常,但常常跟銀行說你繳不起,你認為銀行會相信嗎?所以線款正常的債務人,想要與銀行協商,往都會吃閉門羹,所以以下有幾種小方法可以教大家,先設定幾個目標,來與銀行達成協商的目的:

  1. 有沒有辦法跟銀行談止息,每月定期本金償還?
  2. 是否該把剩下的錢領出來,把小金額的銀行欠款先還掉?這樣只剩下來的幾張卡,比較好還?
  3. 如一次拿一筆錢出來還,有沒有可可以跟銀行商量折扣?

另外,當債務人面對催收電話時,請不要恐慌,通常按照法律規定,銀行要催收,必需先書面通知你,向你催收時必需出示債權證明和你約時間談還款。

所以如果你有誠意要還,你只要在繳款期限內用轉帳,至少繳交最低金額,這樣電腦在跳出催收名單時,你就不會出現在名單上,由於銀行電腦跳出催收名單的方法是去抓「到期日到了還沒還款的客戶」。所以建議債務人可以在銀行將你列入催收名單前,先透過抵押貸款的方式,將手邊高利率的卡債還掉,或者可你的不動產到銀行貸款,或者是農地則可至農會貸款。

畢竟抵押貸款的利率遠比信用卡及一般小額信貸的利率來的低多了,當然,若是你沒有不動產的話,就看看你有沒有保險,可以利用保單來貸款,利率也是比卡債的利率來的低,如果以上兩種都沒有的話就只有助家人幫忙了,只要家裡有不動產來故抵押貸然後再由賺錢來還清債務也是一種方法。

一般來說,除非系統錯誤,假設你都沒有遲繳案子是不會送到催收部門的,因此如果您遇到遲繳,建議您可以跟銀行談的分期付款,或者透過建華理債網諮詢其他的解決方法。通常您不用等到銀行將您的案子送到法院再來談,只要是一、兩期沒付款,催收人員與您催款的時候,就可以跟選擇談判了。另外一點提醒債務人的是,假若您很注重隱私性,不希望自己的債務曝光,那麼千萬要趕緊尋求協助,否則如果銀行催收都找不到你的人,就一定會打去找聯絡人,屆時您的債務狀況可能就因此外洩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已經實施一年多,前置協商的相關條件也陸續定案, 與前年債務協商平台的最大差異,在於今年的協商過程,將考量到債務人的 生活需求,更具彈性與人性,且平均利率不高於3%,如果是得花十年以上償債 的債務人,不但可以零利率、還可以分段簽約。

至於卡債族若參加前置協商,協商方式更是與前年的債務協商平台不同, 前年的債務協商平台訂定了一致性的協商條件,最大債權銀行將依據協商條件, 計算每月應還款金額,部分卡債族或許有負擔金額與所得相去不遠的壓力。 什麼樣條件的人適合協商? 原則上是沒有任何適不適合,只要你已感受每月有繳款壓力, 然而這個繳款壓力是漸漸無法負荷的,建議快速與銀行協商, 協議依你每月能負擔的繳款金額,最長可在180期內將所有債務攤還完畢, 即可申請。

協商有幾種?時間需要多久? 與銀行債務協商需視債務人目前狀況而定,因此協商的方案與適合的條件也有所不同『前置協商』未參加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之債務人適用●『一致性個別協商』須參加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且已經毀諾者適用●『協商變更方案』已參加過95年銀行公會協商尚未毀諾,之前協商利率及月付金太高且目前又有感受繳款壓力者適用。

另協商時間需要多久...原則上係依最大債權銀行審核之進度而定,通常3個月內就會有結果。 協商好處有哪些?
1.降低月付金額
2.降低利率
3.單一繳款
4.只要協商後,按期繳款給銀行,就能輕鬆還完所有債務。




法律上客訴及催收行為規範
一、一般違規事項

  1. 使用議諷、侮辱或其他不莊重之言語。(如:白癡、笨蛋、去死、老年痴呆、三字經、不要臉)
  2. 意圖騷擾或以不當方式致電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
  3. 向不相關之第三人任意散佈債務人之欠款情形或資料。
  4. 未經住戶同意,逕自進入屋內進行訪談。
  5. 未經債權單位同意擅自將債權單位之聯絡方式,以任何形式告知債務人,造成債權單位之困擾。
  6. 有詆毀債權單位之不當言論。
  7. 104、105查號之電話未經查證而誤催者。
  8. 偽稱律師行事。
  9. 於所寄發信函之信封上(含傳真)使用標或文字,明顯指出信函之催收意圖,而有洩漏債務人欠款事實於第三人之嫌。
  10. 對任何性別、職業、宗教或特定族群,採取有所歧視或中傷之言談內容。
二、重大違規事項
  1. 故意或因控管不當,洩露或遺失債權單位委任之債務人資料及相關資料內容。
  2. 對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使用或揚言使用暴力。
  3. 對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於人身、名譽或財產進行或揚言了以傷害。
  4. 假借司法(警務)人員名義,欺瞞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向司法(警務)機關報到應訊,或開庭或已開過庭之欺瞞言詞。
  5. 以散佈流言、持續騷擾或其他顯失允當之行為造成債務人喪失工作、引發破產、婚姻破裂或名譽等人格受損之情事。
  6. 直接或間接(非銀指定帳戶)要求債務人付非法其積欠之費用(帳款)。
  7. 未經債權單位許可,擅自決定減免債務人之任何應償金額。
  8. 將債權單位委任之資料移作他用,或未經核准將相關資料攜出辦公場所。
  9. 外訪過程中,逕自攜離任何物品或故意以任何形式之碰觸導致物品之損壞。
  10. 外訪過程中以張貼、噴漆、圖鴉、告知社區住戶等方式散佈債務人之欠款內容。
  11. 任何電話催收人員。外訪人員未經公司授權而逕自收取現金、支票、珗寶等任何有價物品。
  12. 經債權單位授權收取約定之帳款,未經公司同意而未於當天線付至債權單位或線效回公司權責主管。
  13. 於非正常之作息時(AM07:00~PM10:00)內,惡意進行催收、外訪作業。
  14. 在外兼任與本身業務相關之工作。(免職論處)
  15. 因爭取績效或個人利益,造成公司或債權單位之財務(形象)之損失。
  16. 未經核准於辦公室以外之場所或使用非辦公室提供之通訊器材與債務人(或其他催收相關人),進行任何形式之聯繫。
  17. 假造任何情事(含催收對談記錄、帳款回收記錄等)。
  18. 以銀行(債權單位)名義進行催收,而未表明係受委託處理之獨之機構。
三、加強列管違規事項
  1. 非債務相關之第三人拒絕接受聯絡時,仍持續進行惡意騷擾。
  2. 不得將債務人之債務責任以轉嫁於第三人身上。



立法院於96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晚上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案,明確規定卡債族可以經債清法得依債務協商、更生或清算來清償或解決其債務 每個債務人一生當中只能申請一次,決定是否能接受債務協商的重要關鍵是法官,而不是銀行。

因為債務清理法,是走法院程序,而不是當初極盡威脅恐嚇之能事的銀行。既然是走法律程序, 一生中只能申請一次的更生,當然是不能有任何的馬虎,透過專業的律師幫你把關,給你專業諮詢, 幫你走完應有的法律程序,幫你處理電話被催收騷擾問題, 幫你處理從銀行或法院或資產管理公司寄來的各種文件問題,幫你處理相關銀行債務問題, 幫你聲請債務更生,委託專業律師,就是要幫你所有的銀行債務問題, 讓你免於因被催收而遭受到生活上跟工作上的恐懼。







想跟銀行或(AMC)的資產公司,催收公司結清之前的債務即(呆帳)
以你本人的名義與各銀行協商一次結清贖回或不計息依本金分期贖回皆可, 債務人無論已逾期多久 均可協議處理, 前提之下需呈現(呆帳 )6個月以上,越久折數會呈現較低!!
(尤其是已經債權轉讓外賣不在銀行內部"協議空間更大")!!




降低卡債協商毀諾率,銀行公會出招,針對95年一致性協商毀諾者,推出一致性個別協商, 讓債務人有第二次的機會再與銀行協商。
銀行公會統計,前年底卡債風暴與銀行協商成立共有22萬人, 後來毀諾的10多萬名卡債族。債清條例拒絕這10萬餘名卡債族上門,除非是因為失業或生病等不可歸責 的理由,基本上不能再協商,也不能更生或是清算。
有銀行擔心,愈來愈多人想要創造不可歸責的原因,故意毀諾,法律扶助基金會則抗議, 銀行與司法院對於協商成立的定義大不同,導致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 曾在95年協商成立的債務人送到法院被拒,法院說要先到銀行,送給銀行, 銀行又說,這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兩邊互踢皮球,讓這群債務人沒人管。
請不要再遲疑~一通電話!一個機會! 請給我們一個幫助您的機會





清算,與破產法無太大差異,好處在於執行期間個人賺 取之薪水不會被拿去清算,但在程序執行期間,約有一百八十種行業不 能做,只要牽涉到需管理到他人金錢財產之相關行業都不能做,例如「律師」、 「建築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專利代理人」、各種調解委員、 稽核人員、競選公職的候選人、親屬會議遺產管理人、托兒所負責人、兒童福利機構的負責人 或工作人員、證券商發起人等,撇除這些項目,剩下的職業種類多為「勞力」型態,想瞬間賺取暴利, 想都別想。
另外,生活將受限制,不得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等;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 並得限制債務人出境。




民事訴訟,乃國家司法機關之法院,就平等的私人間之私權糾紛,參與於對立之當事人間, 依循一定之程序,適用法律,並以裁判予以解決之法律程序之謂也。
民事訴訟之種類可分為下列幾種:
  1. 通常訴訟程序:一般私權之糾紛均適用此程序,分為前述之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
  2. 簡易訴訟程序: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以下同)五十萬元以 下或民事訴訟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房屋租賃借貸、一年以下僱佣契約、票據、 合會等事件或當事人合意者,適用簡易程序。
  3. 小額訴訟程序:關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 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4. 人事訴訟程序:關於婚姻(離婚)親子收養關係、禁治產、死亡宣告事件,為人事訴訟事件, 其性質與通常訴訟程序不同,各有特別之規定。
  5. 其他訴訟程序:支付命令、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公示催告等 ..
民事訴訟案例: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拍賣抵押物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 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法定抵押權人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 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 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原則上是三審確定,第一審可分為通常審判程序、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四種,法院依案情輕重先將案情單純之案件予以分類,以減輕日後負擔,第二審法院就 第一審判決經上訴部分,為完全重覆之審理,整個程序主要為事實審理,第三審則是法律審。

刑事訴訟係國家確定刑罰權及其範圍之程序,亦即國家為認定有無犯罪以及科處刑罰範圍,依法而 制定之法律程序。規定這套程序規則之法律,就是刑事訴訟法。 時至今日,刑罰權之行使,已完全歸屬於國家。其實際運作,大體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由法院 代表國家審判。

為避免國家濫用 刑列罰權害及人權,正之法定程序,即有必要。憲法第八條明定: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刑事訴訟法即在於明定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 之公務員,嚴格遵守上述原則之法律。因此,刑事訴訟法雖旨在確定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同時是保障人權 的重要法律 。

刑事訴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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